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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吳江怡
法定代理人 吳富國
吳玉志
吳富乾
吳富俊
吳貴輝
吳富崇
吳富南
吳貴增
吳貴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芝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追加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9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97號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查該事件屬抗告事件,無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是其律師酬金原非訴訟費用之一部。
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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