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三太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娟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84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蔡 孟 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子 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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