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424,2024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方政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葉耀鴻等間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4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靜 芬(主筆)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呂 淑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