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邱樂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韋建華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2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許 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