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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顏孟郁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58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0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陸萬元。
理 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158號判決,廢棄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所為維持相對人敗訴之判決,發回該法院更為裁判。
該院嗣以111年度勞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相對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命聲請人負擔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部分﹚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百分之2,餘由相對人負擔。
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認其上訴為無理由,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01號判決予以駁回,並命相對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
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就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58號及113年度台上字第101號事件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各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共6萬元,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藍 雅 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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