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430,2024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仁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報酬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藍 雅 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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