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秀滿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45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83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44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捌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家 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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