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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張庭瑜等與被上訴人倪有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08號),扶助上訴人張庭瑜,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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