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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蔡添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廖明隆即廖明隆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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