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李光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坤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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