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435,2024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即上 訴 人 黃裕仁
上 訴 人 林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2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96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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