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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黃秀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榮興等間請求清償借款聲請更正裁判聲
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
聲字第127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但聲請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且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及第2項、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7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該裁定係於民國113年1月2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足據。
再審之不變期間自送達生效翌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3天,於113年2月15日屆滿。
聲請人遲至113年2月23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復未表明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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