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440,202404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楊謦銓
余良元
王秀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双喜電影發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林 慧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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