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源香企業有限公司
竹泉乳品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王烱智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王鏡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王世玉間請求返還權狀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3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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