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442,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莊惠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間請求收取扣押款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6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4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