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444,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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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吳江怡

法定代理人 吳富國
吳富乾
吳富俊
吳富南
吳貴增
吳貴輝
吳玉志
吳富崇
吳貴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吳貴銘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6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6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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