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陳立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震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6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47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呂 淑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