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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即 被上訴 人 李博瑞 法 定代理 人 林媛如 兼法定代理人 李秉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素美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4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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