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洪克明
上列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洪志忠、洪進德、洪進旺、洪東坡、陳鈴鈴、洪阿一、洪秀蘭、洪秀枝、洪玉玹、陳俊名、陳姵蓉、楊進春、高富英、張珮怡、張琬筑、張珮芳(張珮怡以次3人為蔡尾之承受訴訟人)因與相對人陳亮燁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