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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林宜君
林仁培
林怡青
林庭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邵旭秀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0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管 靜 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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