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449,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見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銘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5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邱 瑞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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