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高惠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惠貞等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0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管 靜 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