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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52號
聲 請 人祭祀公業吳江怡
兼法定代理人吳富國
聲 請 人吳富彤
吳長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芝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0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31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捌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蘇芹英
法官邱璿如
法官徐福晋
法官許秀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麗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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