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卓宸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鍾蕎安間請求履行契約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游 文 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嘉 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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