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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69號
聲請人徐 旺 枝
謝徐秀環
徐 步 雲
徐 廣 維
徐 月 香
徐 瑛 亭
上列聲請人因與徐麗真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上字第21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張競文
法官王怡雯
法官林慧貞
法官王本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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