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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鈜暘投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典佑
上列聲請人因與賴聰仁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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