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471,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劉冠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南投縣張琯溪公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6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黃 鉉 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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