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472,2024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蔣陳寶玉即星旺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
陳亮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宗益室内裝修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子 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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