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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即上訴人 楊 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楊金生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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