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蔡文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稜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子 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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