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483,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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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83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屈宇儀
屈宇明
屈宇光兼董雅賢之遺囑執行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屈宇仁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3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袁靜文
法官  王本源
法官  王怡雯
法官  林慧貞
法官張競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依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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