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484,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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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84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周錦貞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賈鈺敏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8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蘇芹英
法官邱璿如
法官徐福晋
法官許秀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麗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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