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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84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周錦貞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賈鈺敏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8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蘇芹英
法官邱璿如
法官徐福晋
法官許秀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麗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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