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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85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黃駿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福臨門社區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7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盧彥如
法官 周舒雁
法官 翁金緞
法官 呂淑玲
法官 吳麗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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