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485,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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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85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黃駿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福臨門社區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7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盧彥如
法官  周舒雁
法官  翁金緞
法官  呂淑玲
法官  吳麗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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