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486,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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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86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賴愛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楊義佳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彭昭芬
法官  蘇芹英
法官  徐福晋
法官  許秀芬
法官  邱璿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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