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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86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賴愛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楊義佳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彭昭芬
法官 蘇芹英
法官 徐福晋
法官 許秀芬
法官 邱璿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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