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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87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李啟弘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陳逸珍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 蘇芹英
法官邱璿如
法官徐福晋
法官許秀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麗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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