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487,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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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87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李啟弘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陳逸珍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  蘇芹英
法官邱璿如
法官徐福晋
法官許秀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麗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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