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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景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1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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