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712,2024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Hihg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 Hung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聲 請 人 謝諒獲(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陵雲即吳陵雲律師事務所間強制執行聲

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臺灣高等
法院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
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自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許 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