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722,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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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上列聲請人因與余建華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附表所示本院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

本件附表編號1至3之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12年8月30日送達,附表編號4、5之確定裁定係於112年8月2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112年10月2日、同年9月25日止(期間末日為例假日,均遞延至翌日),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12年10月3日、同年9月26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原確定裁定案號 原確定裁定日期 相對人 1 112年度台聲字第706號 112年8月16日 余建華 2 112年度台聲字第707號 112年8月16日 余建華 3 112年度台聲字第708號 112年8月16日 余建華 4 112年度台聲字第709號 112年8月10日 余建華 5 112年度台聲字第710號 112年8月10日 余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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