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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歐陽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歐陽群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8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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