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桑嵐(原名陳淑姍)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律師
李郁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龍建霖間請求履行契約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邱 瑞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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