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今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碧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范揚田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7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江 鍊 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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