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740,2024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黃榆恒(原名黃玉敏)

黃玉琴
黃玉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盧嘉弘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8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江 鍊 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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