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張道新
上列聲請人因與蕭銘興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9號、113年度台上字第63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