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767,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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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67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高泰山
林嘉祥 
林韋伶
高毓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葉大殷間請求容忍通行等上訴 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113 年7 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  翁金緞
法官邱景芬
法官林慧貞
法官蔡和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詩璿
中  華  民  國113 年7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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