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67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高泰山
林嘉祥
林韋伶
高毓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葉大殷間請求容忍通行等上訴 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113 年7 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 翁金緞
法官邱景芬
法官林慧貞
法官蔡和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詩璿
中 華 民 國113 年7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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