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Brenda Lim Shiu Yuen(中文名林尹紹媴) Bruce Lim(中文名林暾)
Sean Lim(中文名林昇)
Cecile Moore(中文名林若珪) Ota Ulc Otto Ulc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南星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3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