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泳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 泳 州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陳 瑞 琦律師
王曹正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113年度台上字第61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上述事件各共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