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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79號
聲 請 人 陳振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連成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9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9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以113年度台補字第94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委任律師或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王 怡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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