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王俊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致傑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53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06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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