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澔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崑厚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台中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契約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2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許 秀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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