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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A○1
代 理 人 林禮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A○2間請求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等(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6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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